勞工認為遭到雇主違法解僱,而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並請求雇主給付違法解僱期間之工資。在訴訟期間,涉訟之勞工為了維持生活所需,有時不得不去找工作做,而獲有薪資所得。在此情形下,若雇主衡量有可能被法官認定違法解僱,通常會主張依據民法第487條但書之規定,要求自其被判決應給付之工資中,扣除勞工向他處服勞勞所取得之收入。此即為扣除中間收入的問題。
一、相關法條
民法第487條
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,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,仍得請求報酬。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,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,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,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。
上開條文但書之「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」,即為中間收入。雇主得主張由其應給付之報酬額內扣除。
二、中間收入扣除之心智圖
以下,是參加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所主辦之「個別勞動法學術論壇」,在今年4月30日由侯岳宏老師主講《非法解僱期間工資的處理:台灣與日本比較》、5月21日陳金泉律師主講《民法第487條扣除中間收入爭議問題》議程後,以心智圖的方式,將會中主講與討論有關中間收入扣除之實務運作的相關爭議,整理出來:
三、實務與學說之齟齬
中間收入扣除是否應適用於違法解僱之案例?實務與學說有不同之見解:
(一)實務
所有的法院判決,在勞工有中間收入而雇主又有主張扣除時,都會將勞工之中間收入自雇主應給付之工資中扣除。
(二)學說
基於下列理由,勞工在違法解僱期間於他處服勞務所取得之中間收入,不應自雇主應給付之工資中扣除:
- 雇主因自己之違法無效行為,而獲有勞工為維持生計而工作之中間收入利益,此非事理之平。
- 有錢的勞工,可以不去工作,獲得全額工資;有經濟壓力的勞工,反而因其不得不去工作,而被扣除中間收入。
黃程貫教授對此議題,認為:「我國民法第四八七條但書之扣除規定,有鑑於其所造成之極不公平的結果,實應將之排除在雇主解雇為非法無效時的工資給付之外,雇主在依受領遲延規定給付工資時,應不得主張扣除。」,其精闢的見解,請參考黃程貫教授:〈解僱無效雇主受領遲延問題〉(收錄於《勞動法裁判選輯(二)》,元照出版公司,1999年12月元照初版。)。